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高層建築的消防管理,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,保障國家的財產安全和學校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⏮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及國家有關規定,結合學校實際情況💃🏻,特製定本規定💒。
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學校內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辦公樓、教學樓、科研樓、賓館等公共建築🎣,以及十層以上(含十層)的學生宿舍等住宅建築。
第三條 高層建築的消防管理,貫徹“預防為主,防消結合”的方針,本著自防自救的原則,實行嚴格管理和科學管理。
第四條 高層建築的消防工作實行逐級防火責任製;各級防火責任人必須做到責任明確、任務明確。
第五條 做好高層建築的消防工作😷,是每位師生員工應盡的責任🧖🏼♀️。一旦發現火災,必須及時報警💂🏿♀️👩🏿💻。
第二章 安全規定
第六條 高層建築內部裝修必須嚴格消防審批(核),必須嚴格遵守使用非燃或難燃材料;裝修期間使用的易燃油漆、塗料等進入
現場需嚴格登記,裝修完畢後立即清理並記錄。
第七條 高層建築內動用明火作業時,必須由使用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同意並經校保衛部(處)批準。動火單位應嚴格執行動火規定🦸🏼♀️,采取防火措施⬇️,做好滅火準備。
第八條 高層建築內禁止帶入和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。教學、科研💹、醫療等工作必須使用的🚵🏼♀️,經使用單位向保衛部(處)申請批準後,可按不超過一周的使用量定人、定點、定措施,予以妥善保管。
第九條 高層建築內嚴禁焚燒可燃物品🚘,燃放煙花爆竹。嚴格吸煙、用火、用電管理,必要時可設置吸煙區(室)。
第十條 高層建築內消防水泵、消防給水管道、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設施,必須保持良好,不得任意改裝或挪作他用🤾🏼♀️🚣🏿。消防給水系統需停水維修時🥪,必須經上海市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批準🧡🥪。
第十一條 高層建築內的自動報警和滅火系統,防、排煙設備📬🛌,防火門、防火卷簾和消火栓等,要定期進行檢查測試🖍🧔🏼♀️,凡失靈損破的🩲,要及時維修或更換🧑🎤,確保完整好用。
第十二條 高層建築內的走道、樓梯、出口等部位,要保持暢通,嚴禁堆放物品👭🏻。應急照明系統和疏散指示標誌𓀈🤷♂️,定期檢查維修更換,要保證完整好用🧗🏿。
第十三條 高層建築內電器設備⚗️、開關🤽🏿、線路和照明燈具要符合有關電力技術規範的規定,並定期檢查維修更換🤸🏿。第十四條 高層建築內煤氣管道系統的儀表、閥門和法蘭接頭等,必須符合安全要求,並定期檢查維修更換📡。
第十五條 高層建築內舞廳、酒吧間以及報告廳、展覽廳👨👩👧👧、禮堂等公共場所,嚴禁超員。
第十六條 保衛部(處)應該當履行的下列高層建築消防管理職責:
(一)對高層建築管理使用單位的消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,督促各單位製定防火安全製度和做好消防器材的維修保養😐;
(二)對高層建築內部裝修、動用明火、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品進行審批🧚🏿♀️🧏;
(三)利用多種形式🔩,開展消防教育👩🏻⚖️,宣傳消防法律法規⚖️、常識😯🗿;對高層建築的管理單位、使用單位進行消防管理🏋🏼🖐🏽。
第十七條 高層建築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管理職責:
(一)必須確定一名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🏂🏻🌂,負責高層建築的消防工作,履行法規所規定的職責。
(二)製訂大樓用火💂♀️、用電、使用危險物品、消防器材和防火檢查🙆★、巡邏值班、吸煙等管理規定🙎🏼♀️💆🏻♂️。
(三)配備防火專(兼)職人員🗻,從事消防設施保養、維護、檢查,並記錄在案,建立檔案材料等;有條件的建立義務消防隊,並經常訓練,定期考核。
(四)開展經常性的防火檢查活動,對查出的火險隱患和存在問題及時整改。
第十八條 高層建築的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管理職責👐:
(一)確定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員👳🏽,將防火工作融入到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;
(二)針對本單位特點開展對師生員工進行防火宣傳教育,增強師生的防火意識;
(三)對本單位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檢查活動,對查出的火險隱患及時整改,對於一時不能消除的隱患及時報告🤌🏻,並采取臨時應急措施🫕。
(四)堅持下班前5分鐘安全檢查製度,關好水、電🏊🏿、煤氣及房門🍸。
第三章 附 則
第十九條 高層建築的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🤲🏼,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部門、本單位實際情況製定具體實施辦法。
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後30日起施行。